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産證後才可以進行。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産、兼并等情形緻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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