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争議是否屬于勞動争議受案範圍,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涉及公法關系的不應作為勞動争議案件受案範圍。社會保險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争議内容看,可分為待遇争議、繳費争議和發放争議。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争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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