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停職待崗的規定是,待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最低生活費,仍然要為員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産、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标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各省規定支付生活費。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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