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并予以處理;
2、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3、立案: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确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4、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5、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并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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