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證費的收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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