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幾種情形是: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财産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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