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套現是通過虛假的交易改變了資金的用途,将套取的資金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其他禁止的用途。利用不同市場中同一種産品或是接近等同的産品價格之間的細微差别獲利。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套現數額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套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别嚴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