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效力的要求:
1、首先遺囑人要親自書寫遺囑的全部内容,不得找人代筆或者打印;
2、其次就是所立遺囑表達的意思要清楚明确;
3、另外遺囑還要注明立遺囑人的簽名以及遺囑所立時的年月日,這能證明遺囑所做的各項處置都是出于本人意願。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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