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的方式如下: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财産;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隐匿的财産;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單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财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财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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