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五級,分别是: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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