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公告明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各自治區所轄縣,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确定的十四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等地區可以将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學曆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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