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将地價計入房産原值征收房産稅問題
對按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産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産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确定計入房産原值的地價。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緻的,按本通知執行。各地财稅部門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了解,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産原值如何确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産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财稅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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