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是公民連續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民法上的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同,相關法律規定:
例如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如果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滿足經常居住地的連續居住滿一年的标準,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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