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應當承擔,用夫妻共同财産償還。
2、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由其遺産繼承人承擔,繼承了死亡一方的遺産的,那麼另一方以繼承的遺産價值為限承擔債務,超過部分就不需承擔。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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