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嬰兒常住地”一般指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如果嬰兒在其母親暫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親回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後再申報出生登記。
因故超過一個月登記期限的,也應準予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的出生地嬰兒出生登記入戶的地方。嬰兒的姓名由父母商定,應盡量動員申報人給嬰兒起正式姓名進行登記,一般不應登孩子的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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