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标準中收載的藥品名稱。通用名稱是藥品的法定名稱。在我國,藥品的通用名稱,是根據國際通用藥品名稱、衛生部藥典委員會《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命名的。藥品使用通用名稱,即同一處方或同一品種的藥品使用相同的名稱,有利于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有利于醫生選用藥品,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制藥企業之間展開公平競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八條規定,藥品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标注冊;根據《藥品廣告審查标準》第十二條規定,通用名稱是藥品廣告中必須進行宣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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