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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6-02-15 22:54:35

  法律依據如下:

  1、《物權法》第164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物權法》第165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3、《物權法》第166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4、《物權法》第167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5、《物權法》第168條,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内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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