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開辦藥品零售,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開辦藥品經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适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适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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