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2、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民法總則》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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