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因此,一般的保險公司是可以解散的,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因為法定原因或者出現法定事由,并經主管部門批準,關閉其營業而停止從事保險業務的行為是允許的。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通過分立或者合并解散公司的,人壽保險合同并不因為保險公司的解散而受影響,分立後的各保險公司或者合并後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接尚有效的人壽保險合同;由分立後的各保險公司依照協議接受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或者由合并後的保險公司接受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因此,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分立或者合并的形式解散保險公司的,不受限制。凡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以分立或者合并以外的方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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