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問,入圍招标是招标嗎?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要搞清楚什麼是招标。
關于招标的定義,目前最權威的解釋是全國招标師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指導委員會編寫的《招标采購專業實務》。
《招标采購專業實務》關于招标的定義:招标是一種競争性采購方式,是采購人通過投标人之間的競争,确定中标供應商、中标價格,并與中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一種采購方式。對招标的定義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招标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和要素:
第一,投标人之間必須存在競争;
第二,應該有競争的規則;
第三,采購人應與中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某種采購方式隻有符合以上三個特征,才可能被稱為招标。我國《招标投标法》關于招标的規定都是圍繞以上要素作出的。
《招标投标法》關于公開招标的發布媒體、招标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投标人、投标人數量不得少于三家、投标人不得圍标串标等規定,都是為了保證充分的競争。
《招标投标法》關于招标文件的編制、評标方法、評标委員會組成、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等規定都是對競争規則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關于招标人與中标供應商應該在中标通知書發出後30日内簽訂采購合同、簽訂合同時不得改變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以及拒絕簽訂采購合同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規定,是對招标後應最終形成采購合同的具體規定。
因此,競争、規則、采購合同是招标的三個基本特征。
明确了招标的定義,我們再來看入圍招标是不是招标。一般所說的入圍招标,是指采購人通過類似招标的方式對供應商進行遴選,确定入圍供應商短名單。有的采購人在入圍招标時,同時也确定了入圍産品的品牌、型号及價格。
入圍供應商短名單中的供應商稱為入圍供應商,其産品稱為入圍産品。采購人一般隻向入圍供應商發出入圍通知書,并不與其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人需要采購産品時,再在入圍供應商範圍内再次遴選确定簽約供應商或直接确定簽約供應商,與其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人不保證一定會向入圍供應商采購,更不保證采購的數量。
将入圍招标的做法與招标的三個特征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入圍招标缺了招标三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就是簽訂采購合同。沒有采購合同的遴選有很多情形,例如評選先進、方案征集、人員招聘、幹部競聘等。這些遴選活動也具備競争、規則的特征,但是沒有采購合同,不能夠被稱為招标活動。這些活動本身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規定。因此從招标的基本特征的角度來講,入圍招标不是真正的招标。
除此之外,對照《招标投标法》我們還會發現,入圍招标違反了如下規定:
第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标人的投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标準;
(二)能夠滿足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标價格最低。最大限度滿足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标準或經評審的投标價格最低的投标隻有一個,因此招标确定的中标人隻能為一個供應商。如果需要由多個供應商中标,就需要把标的劃分為多個标段。而入圍招标通常都會有多個供應商入圍,這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規定。
第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與投标人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而入圍招标在簽訂采購合同時,往往還要對入圍供應商進行遴選,或與入圍供應商就合同價格進行談判,這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規定。
第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标人确定後,招标人應當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中标通知書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書發出後,招标人改變中标結果的,或者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在入圍招标中,采購人向入圍供應商發出的入圍通知書類似于中标通知書,但是采購人卻并不受其約束;采購人确定入圍供應商後,并不與其簽訂采購合同,也不承諾一定會向入圍供應商采購。這些做法仍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規定。
因此從招标投标法規定的角度來講,入圍招标不屬于規範的招标投标活動。
雖然入圍招标不屬于規範的招标投标活動,不是真正的招标,但是入圍招标這種“一次入圍、多次采購”的采購方式能使采購在很短的時間内完成,可以提高采購的效率,不失為一種便捷實用的采購方式。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采購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和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标工程項目時,采用入圍招标采購方式是可以的。但是對于政府采購項目和屬于依法必須招标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規定采用招标或競争性談判、競争性磋商、詢價及單一來源采購等非招标方式進行采購。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