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監督的規定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2、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内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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