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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的認定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6-01-14 22:21:32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

  搶奪公私财物。搶奪公私财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财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标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

  根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财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标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财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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