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定是否屬于免稅項目,如果是免稅的,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減處理。否則就不需要做納稅調整。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後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後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财政部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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