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提供财産線索;
二、債務人申報财産;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
在執行實務中,由于債權人常常不能向法院提供債務人财産狀況,或者至多提供一些财産線索,法院就需要通過自己的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财産。
法院具有強制性的調查權,在法院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必須合作和配合,如實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财産情況。
對違反協助義務的人,法院可以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所以,法院依職權調查是發現債務人财産的極具實效性的方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别真僞,審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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