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應該由公安機關内部的法醫部門進行鑒定,如果案件需有要的,也可以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二十條: 對人身傷情進行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二名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 傷情鑒定比較疑難,對鑒定意見可能發生争議或者鑒定委托主體有明确要求的,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 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鑒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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