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刑法》第6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對于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應當獲得賠償均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發布的《刑附民範圍》)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财産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隻有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在詐騙案件中被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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