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交通事故傷亡的,可以要求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康複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特别注意的是,具體到某一個具體案件,應根據情況來确定具體的賠償項目。
法律依據: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标準計算。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标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标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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