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老稅法對内、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1),即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産使用權;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自産、委托加工産品視同銷售的收入;處置非貨币性資産視同銷售的收入;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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