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話可以。
【法律依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緻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内,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複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緻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複權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