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表明父母子女的血緣關系是無法改變的客觀事實,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是法定的,不允許任何人随意更改,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子女出生時即産生,除以收養關系成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依法解除外,生父母與子女是不能随意解除父母子女關系的;
2、如果子女确實不孝順不盡贍養義務,父母可以在遺囑中排除該子女的繼承權,并合法處分自己的财産排除該子女使用自己的财産,子女在成年以後,除非該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父母就不存在撫養義務,隻有子女存在贍養的義務,所以是否解除關系并不影響民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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