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證件有《公務員證》。
公務員證是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經批準取得公務員身份的人員所必須持有的公務員身份和工作證件。 公務員要随身攜帶公務員證,在執行公務或需要接受身份審驗的情況下,應出示公務員證。
公務員證各欄内容,由公務員所在單位人事處(科)如實填寫,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加蓋本級政府公務員證管理專用鋼印。 新錄用和調入人員,由單位憑錄用、調任手續,到政府人事部門辦理公務員證。 調出公務員隊伍、辭職辭退人員由所在單位人事處(科)收回其公務員證,送交同級政府人事部門銷毀。
嚴格公務員證管理。公務員證不準借用,不準塗改,不準僞造,不準非公務員持有公務員證,如有違反,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證件丢失者,要登報聲明證件作廢,由單位持登報聲明到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補辦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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