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原則是:隻能納一種稅,不能分别納稅,即不是納增值稅,
就是納營業稅。按現行稅法規定,其适用的稅種主要是按經營主業區分,以工業或者
商業(指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零售)為主的,對其提供的服務性勞務額視同銷售貨
物一并納增值稅;以服務業為主的,對其貨物銷售額部分視同提供服務性勞務一并納
營業稅。對于以服務業為主,其單設機構經營貨物并單獨核算的,該單設機構混合銷
售中的服務性勞務額應與貨物一并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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