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完備的銀行公司章程。章程是規定公司對外經營和對内管理各種權利能力的根本準則,也是公司對外公示其權利能力和對内規範股東和公司各機關的依據,公司的行為是否違法,主要看是否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
2、提交完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報告須說明投資者設立銀行的動機,包括對金融市場、主要業務的可行性研究結論、對内部機構的設計、對銀行章程草案的設計等内容。
3、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注冊資本。商業銀行的設立應經銀監會批準,有符合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實繳資本額(設有分支機構的全國性商業銀行為10億元,城市商業銀行為1億元,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為5000萬元)。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銀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的限額。
4、有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及任職資格。商業銀行須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1)商業銀行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須與黨政機關脫鈎,并不得兼任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2)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曾經有過下列行為: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财産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受刑事處分的;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破産清算的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按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準要求,商業銀行應設置必要的組織機構,其中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産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其他條件。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備和其他設施,還應當符合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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