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規定: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認證期限為360日,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請稽核比對期限360日。對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期限還180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号)規定,一般情況下未在規定期限内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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