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傳的适用條件是:1.适用對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或者根據案件情況需要采取拘傳強制措施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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