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離婚後,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達傳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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