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卡行計收複利、加罰滞納金,持卡人逾期不還款必然會加重自己的财務負擔。
銀行與用戶之間成立有效信用卡合同關系,用戶的信用卡透支不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按合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敗訴的市民不僅要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還要支付利息、滞納金等其他費用。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還必須按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的利息。
2、在央行征信記錄上留下“信用污點”,在辦理其他信貸業務時會被銀行同業集體拒之門外。
3、持卡人将接到發卡行或其代理機構的持續不斷地催收通知,可能被訴訟到法庭,甚至面臨牢獄之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屬于惡意透支行為,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如果在銀行催繳的通知到達後你依舊不履行相關義務,那麼一旦提起訴訟,你不僅要繳納巨額罰款,而且還将面臨失去自由和名聲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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