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财産、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财産恢複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态。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後,過錯方應當向無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并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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