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離婚并無法律上的特殊規定,但是法官在對殘疾人離婚的審理中,會适當照顧殘疾人一方,主要體現在:
一、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人民法院考慮到殘疾人的殘疾程度以及自身條件的不同對殘疾人離婚後是否能夠保持較好的生活狀态具有很大影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殘疾人适當多分。
二、處理住房時殘疾人一方應有優先權。
三、離婚時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一方應當予以經濟幫助。
四、殘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撫養方時應當考慮殘疾人父母一方的意願。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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