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律規定,傳喚或拘傳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拘傳變相羁押。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别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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