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若一方當事人對協議中财産分割反悔的,可在1年内提出重新分割,即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協議,但提出的理由應當是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當事人發現對方有隐藏、轉移财産等原因而導緻有些夫妻共同财産未分割的,可在發現後的2年内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