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個月離職的不可以直接走人,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将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在30天(試用期3天)内完成工作交接,30天(試用期3天)後,無需單位同意,即可離職走人。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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