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非法經營罪,應認定為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是指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實施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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