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是夫妻二人共有,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一般認定無效。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中明确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