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簡稱“39号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主要條款摘要如下: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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