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的首付款視為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财産;婚後房屋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有另外的約定外,是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财産,由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産證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可以視為登記方的房産,具體分割需要區别對待。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在銀行貸款并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是需要用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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