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有抵押同樣存在風險。
一、抵押物租賃在先,抵押在後,抵押權不能對抗租賃權
依據《物權法》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産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财産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二、抵押權不能對抗工程款優先權
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開發商品房期間,為籌集資金,可能會将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以獲得銀行貸款。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銀行在主張對抵押物實行優先受償期間,往往存在諸多争議,如在建工程施工方主張對在建工程款有優先受償權。
三、抵押權法律上可以執行唯一住房,但實踐操作異常困難
即使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抵押權人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對該唯一住房進行強制執行。但在法院的執行活動中,因為諸多客觀的因素,執行較難進行下去。導緻抵押權人的權利要從判決文書上的紙面權利,實實在在的變為經濟利益的過程很複雜。
綜上,不動産抵押對于民間借貸中債權的實現并非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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