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由企業負責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一般都有标準格式,載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内容,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制作,用人單位領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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