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 第五條: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 第十六條: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内适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所以,不僅别的市認,全國的市都會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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